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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强调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政策套利引关注
2020-11-12 15:50:26

    随着蚂蚁集团上市,如何对金融科技巨头落实更有效的金融监管,骤然引发市场热议。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相关部门正高度关注金融科技在蓬勃发展与风险管控之间的平衡,避免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发生。“毕竟,不少金融科技巨头机构一方面积极参与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个人财富管理等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又在技术输出、科技合作的名义下,通过联合贷款等方式迅速做大业务规模同时,规避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信息披露等传统监管指标,某种程度构成了政策套利或监管套利。”一位银行合规部门负责人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相关部门从严加强金融风险管控,不少金融科技巨头机构也在拥抱监管。比如在9月央行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后,蚂蚁集团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作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上述某银行合规部门负责人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依然侧重牌照监管,未必能彻底对各种金融科技生态落实穿透式监管,从而给监管套利、政策套利依然留下灰色操作地带。”因此相关部门一方面需加强功能监管,即金融科技业务特征实现监管全覆盖,彻底杜绝监管空白所留下的政策套利行为;另一方面得建立适用于监管大型金融科技巨头机构的微观业务合规操作与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在有效防范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经营不善所触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同时,妥善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数据显示,蚂蚁集团累计形成21540亿元信贷规模,其中98%信贷资金来自合作银行与发行ABS。这也引发金融业界争议——联合贷款模式是否游离在监管之外,从而实现野蛮成长。所谓联合贷款,是当前金融科技巨头机构与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普遍采取的合作模式,由金融科技巨头提供获客流量、辅助风控、数据支持、技术输出等技术服务,银行则根据金融科技巨头的这些支持,向广大个人用户或小微企业提供消费贷款或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双方则按照联合贷款业务收益进行利润分成。“在实际合作环节,大型金融科技巨头机构提供的获客流量、辅助风控、数据支持、技术输出等服务,一方面带动放贷业务效率与业务规模双双提升,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带来不小的运营压力。”一家城商行互联网金融部门主管透露,所谓运营压力,是大型金融科技巨头机构要求联合贷款的通过率不能低于80%,这意味着他们所提供的10个人借款申请,银行必须同意向8个人放贷。此外,他还发现银行在放贷同时,还需承担资本充足率、坏账拨备率、表内信贷加杠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而金融科技巨头机构则没有类似的监管压力,从而一再要求银行持续加大联合放贷资金规模,从而创造更可观的收益。这位城商行互联网金融部门主管私下直言,有时这构成了某种不公平竞争。具体而言,银行承担资金成本与相关贷款监管要求,却只能拿到相对微薄的利润分成(有时只有2-3个百分点的利差收入),但金融科技巨头机构则通过获客流量、辅助风控、技术输出、数据支持等技术服务,轻松获得6-7个百分点的利息收入,且无需承担相应的坏账拨备、风险资本计提等监管要求。在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看来,联合贷款的实质,是信贷分工,若将信贷流程分成获取资金(吸收存款)、寻找客户、授信评估、风险定价、贷款发放、建立风控模型、贷后管理等7个环节,大型金融科技巨头机构借助联合贷款模式,占据除获取资金、贷款发放之外的5个业务职能,恰恰是这两个大型金融科技巨头不愿承担的业务职能,面临着极其严格的金融监管要求。因为当前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正是基于如何防范金融机构在获取资金与贷款发放过程出现巨大运营风险。“某种程度而言,金融科技巨头机构通过信贷分工,巧妙地让银行去承担金融监管职责,自己则处于无监管的真空地带并赚取各类金融服务的丰厚收益。”上述城商行互联网金融部门主管指出。尤其是很多金融科技巨头机构以此只需动用极低的资本金,就能通过合作银行联合放贷方式“撬动”数百倍资金杠杆赚取丰厚贷款利息,且成功规避传统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坏账风险拨备计提方面的监管要求。目前不少金融机构还担心金融科技巨头机构存在“大而不能倒”状况。“事实上,这种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并非杞人忧天。”一位国内大型银行风控部门总监指出,尽管相关部门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银行必须自主拥有风控决策模型,但由于大型金融科技巨头机构在获客、数据收集分析方面具有强大优势,不少中小银行联合放贷风控决策模型依然高度依赖这些金融科技巨头机构,若它们突然出现数据分析错误与模型失准,由此造成的巨额信贷损失则只能由银行“买单”,导致银行系统出现局部的系统性坏账风险。要落实联合贷款的有效监管,绝非易事。毕竟,联合贷款主要由合作银行投放,大部分信贷资金不在金融科技巨头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内,因此基于资产负债表的传统金融业务监管框架,未必适用金融科技巨头机构。相关部门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相继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措施,对涉足大量金融业态与金融业务的金融科技巨头机构进行监管。在多位银行人士看来,光靠《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现有监管措施依然不够。一方面它仍延续牌照监管思路,未必能对金融科技生态的复杂产业链与操作流程进行穿透式监管;另一方面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金融业务牌照有着各自监管权,由此可能造成不同监管政策之间的套利操作空间。目前不少银行力挺相关部门对金融科技巨头机构开展功能监管。所谓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即根据金融活动性质进行监管,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接受一致监管。以信贷业务为例,只要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无论是提供资金,还是提供风控模型,或是获客渠道与技术支持的,都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里,如此可以对整个金融科技生态各个操作环节与模块做到穿透式监管,杜绝其中隐藏的监管套利与规避监管行为。前述城商行互联网金融部门主管认为,目前落实功能监管还有不少难度,一方面不少中小银行未必肯公开自己的核心风控决策流程,因为这会让他们高度依赖金融科技巨头机构数据的真相曝光,遭致监管部门的从严问责,另一方面金融数据流转存在追踪难、控制难等难题,导致监管往往滞后,无法及时洞察到某些金融科技生态所蕴藏的潜在系统性风险,并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这给监管部门如何强化监管科技能力提出更高的考验。在他看来,随着金融科技巨头机构目前涉足的金融业务规模超过万亿,如何针对他们建立一整套兼顾微观业务合规与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的监管措施,既能提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同时妥善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俨然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