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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险资委托投资行为:明确不得要求或承诺最低保证收益
2022-05-20 14:12:07

    5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委托投资风险,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同时,《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明确不得转委托或提供通道。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的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时,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国寿股份分析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委托投资业务参与主体的资质条件、职责要求和禁止行为:一是对委受托方的资质条件有所放松,扩大了保险机构的自主决策空间;二是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的决策流程,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决策和授权机制,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专业化管理水平;三是对禁止行为进一步细化,明确不得转委托或提供通道,有助于促进保险资管机构持续提升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国寿股份预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将增加相应岗位人员设置培训,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此外,《办法》明确了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增加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压实委受托双方责任。新华人寿表示,压实委受托双方责任,有利于引导委托方和受托方持续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审慎稳健开展投资,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在投资管理工作中,保险公司要持续做好委托方投资能力建设,加强资产配置、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估等全流程的委托管理能力,打造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做好投资资产管理工作。受托方要落实主动管理要求,强化风险管理和内控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压实委受托双方责任,有助于行业完善委托投资体系,建立前、中、后期的委托投资闭环管理机制,制定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绩效目标、投资限制等,根据不同投资品种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形成常态化沟通及评估机制。华泰资产总经理杨平表示,《办法》的修订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受托资产管理机构应苦练内功,强化能力建设和内控水平,强化风险管理,提升资产管理水平,通过完善产品线和业务线,基础保障有力,服务保险主业,为行业提供丰富的可配置资产,满足保险资金配置要求,为保险资金带来长期稳定收益。杨平表示,通过厘清关系和关系边界,促进投资管理人和委托人人各自的专业化发展路径和方向,在合作共赢和市场化优胜劣汰的过程中促进各自的发展和行业生态的优化,也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明确不得要求或承诺最低保证收益。值得一提的是,国寿股份表示,《办法》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受托人不得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与资管新规以来的监管精神保持一致,旨在引导保险资金合理评估委托投资的风险情况,提升自身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理性看待短期收益的波动。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资金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资产配置安排,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2012年发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受托保险资金开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资管新规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发布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通过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本次监管将外部管理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委外专户”)纳入金融产品范围,并同步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中删除了相关内容。此次将委外专户纳入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厘清了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保险公司负责组合的构建和指引的制定调整,投资管理人则做好主动管理。根据最新的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可能对相关流程进行适当调整,但委外专户的业务实质变化不大。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叶蓬表示,目前我国近23万亿保险投资资产中委托投资的占比高达74%,为保险公司采取的主要投资模式。《办法》的修订完善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促进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健全委受托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泰康资产CEO段国圣表示,长期以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该《办法》的发布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助力资本市场以及国家实体经济发展;也将进一步规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市场行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合规稳健应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王军辉表示,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长期资金来源。监管进一步优化委托投资体制机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化资金委托受托关系,更好发挥保险资管机构在大类资产配置、固定收益投资、另类投资等领域传统优势,切实提高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巩固提升保险资金运用能力和保险资管全行业投资质效。建信资产表示,《办法》的发布,引导健全委受托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将进一步激发行业内生动力,发挥保险长期资金投资的关键作用,在满足保险资金多元化配置需要的同时,助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对于支持“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支持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规范化管理,银保监会还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范本,更好指导行业实践。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2.05.13